2011年5月27日晚七点半,法学院西附三楼知识产权实验室热闹非凡,华中科技大学李扬教授莅临公司,以“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解释的困境与出路”为题,作了一场精彩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法学院•澳门永利304登陆副经理肖冬梅教授主持,王太平教授、刘友华副教授、胡梦云副教授、邱洪华博士、邹琳博士以及知识产权方向研究生聆听了此次讲座。
李扬教授首先简要介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由来,信息网络传播权来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8条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0条、第14条的规定。面对两个条约的规定,美国、欧盟等国积极地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立法层面上展开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我国也在2006年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来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是,目前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解释却出现了困境。这主要表现在一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局域网中向公众互交提供作品的行为无法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因为就目前而言,信息网络传播权能够控制的行为必须是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那么向特定的多数人交互性提供作品的时候(比如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不管该特定多数人范围有多少,其行为都是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这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可能是致命的。
第二,提供深层链接服务的行为无法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按照著作权法立法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能够控制的行为必须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而不仅仅是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但何为“提供作品”行为立法和司法都没有直接做出解释。而按照主流的解释,只有将作品上传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中的行为才属于“提供作品”行为,如此一来,提供深层链接服务的行为无法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
第三,定时在线播放行为无法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信息网络传播权能够控制的行为必须是“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立法司法没有直接进行解释。这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目前网络上流行的定时在线播放行为是否属于应当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产生了分歧,并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判决。
那么导致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现解释困境的原因是什么呢?
李扬教授认为,主要有立法和技术两方面的原因。就立法而言,我国的著作权法和最高院的解释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些相关概念还存在不一致的现象,比如第一种困境中的出现就是是因为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界定“公众”,而最高院的解释又解释为“特定的人”。技术方面来说,超文本技术出现1965年,但其中的深层链接出现大约是90年代中期的事情。1996年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通过分析现状和原因,李扬教授探讨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出路。在司法实践中,困境一的破解方法是认定在未与互联网相连的信息网络上交互式提供作品的行为并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构成复制权、放映权等其他权利的侵害。困境二的破解方法有采用用户标准和“以技术标准为例外”两种。采用用户标准,认定深层链接构成提供作品行为,构成直接侵害著作权行为。采用“以技术标准为例外” 则因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直接上传文件的行为,所以深层链接行为不属于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只有深层链接服务提供者对于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主观上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才构成间接侵权,并承担民事责任。困境三的破解方式有两种。一种做法是扩大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认为定时、非交互式传播也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另一种做法是扩大解释合同权利,认定行为人侵权。此外还有观点认为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这些破解方法,李扬教授给予了评价。李教授认为,在局域网中交互式提供作品的行为构成复制权侵害的解释符合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而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放映权侵害的观点不能成立。因为在局域网中交互式提供作品不属于行“不特定的多数人”即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因此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实际从事放映行为的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是用户,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p#分页标题#e#
定时在线播放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不适当扩大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不符合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对公众和产业界非常不利,承认合同约定、认为定时在线播放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从解释论上讲虽有法律依据,但该条文本本身不符合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适当扩大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对公众和产业界更不利,此种立法模式在专利法和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式根本看不到的,因此也不值得提倡。.而认为定时在线播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以竞争关系为前提,在原被告不具备竞争关系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同时,不正当竞争行为注重的是行为的不正当性,原告是否享有类型化的权利在所不问,这样一来对著作权人就非常不利。
李扬教授认为,我们可以借鉴日本著作权法立法经验,明确规定公众包括“特定的多数人”,以解决第一个困境。而为了解决第二和第三个困境,有现实主义道路和理想主义道路两种选择。
在和师生互动的环节,同学们踊跃发言提问,李教授一一进行了解答,李教授思路清晰,论据充实,体现了其深厚的学术和广袤的视野,同学们获益匪浅。同时,王太平教授和刘友华副教授也与李教授交流探讨,并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见解。
讲座在师生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