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副经理陈锦川做客湘知讲坛讲授“《伯尔尼公约》与我国著作权法的理解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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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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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副经理陈锦川法官应邀来公司开展“《伯尔尼公约》与我国著作权法的理解及适用”主题讲座。公司肖冬梅教授、田良富书记、刘友华教授、隆瑾博士、睢苏婕博士、文禹衡博士、李超光博士等老师及公司研究生、本科生参与了本次讲座,肖冬梅经理主持本次讲座。

陈法官针对涉网络游戏画面、音乐喷泉、杂技团演出服装等相关案件在判决及学术研讨中运用到《伯尔尼公约》的现状,提出《伯尔尼公约》在我国审理著作权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随后,陈法官结合《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及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保护外国人作品的规定,指出《伯尔尼公约》原则上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在《伯尔尼公约》、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规定及比较法的角度出发,解释了“视听作品“概念、“固定”、“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等要素的具体含义。
针对“作品完整权的保护”问题,陈法官从历史渊源的角度分析了《伯尔尼公约》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制定过程中“荣誉或名声”和“精神利益”的调和,并列举了英美等普通法国家以及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作品完整权保护所采取的不同判断标准,指出在理解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不能简单武断地从《伯尔尼公约》推导出必须有“损害作者荣耀或名声”的限制。针对邻接权和独创性的关系,陈法官梳理比较了学界观点,指出《伯尔尼公约》将表演、录音和广播排除出公约保护之外的原因,又列举了不同国家地区的著作权中对表演、录音和广播所采取的保护模式,分析邻接权和著作权保护客体的异同。最后,陈法官对目前司法适用中独创性标准的争议发表了独到观点。

本次讲座内容丰富,理论深厚,加深了同学们对《伯尔尼公约》与我国《著作权法》的理解和适用。交流环节,刘友华教授与隆瑾老师也先后与陈法官进行对话并分享了自己的心得体会。肖冬梅经理总结认为,陈锦川法官从法条源头进行分析和梳理,给同学们展示了严密的论证逻辑如何构建,有利于同学们加强对法条的理解和适用,并欢迎陈锦川法官再来学院开展学术讲座与交流。
